《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》已经2023年7月17日应急管理部第1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,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。根据《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》,至2023年12月19日,我市没有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单位和个人。